法院裁定和判决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法律纠纷,收到了法院的文书,但不太清楚裁定和判决到底有啥不同。我想知道它们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表现形式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弄明白这些对我处理这个纠纷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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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决定,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判决主要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定。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这就是对双方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而裁定则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像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是否同意财产保全申请等。这些程序问题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其次,作出的依据不同。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也就是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典》等。法院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然后作出判决。裁定依据的则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程序法规定了诉讼的步骤、方式等程序问题,法院依据这些规定来作出裁定。 再者,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判决书会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理由和结果等内容。而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并且在记录在案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对于一些重要的裁定,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后,上诉期限不同。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则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这是因为判决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所以给予相对较长的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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