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两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上各有不同。 在犯罪客体方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普通产品,是指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在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有四种表现形式,分别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主观方面来讲,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一般是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继续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内容通常是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主体上,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再从法律依据和处罚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