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什么?
我在了解金融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时,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是区分不清。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实际认定时有啥不一样,比如犯罪目的、行为方式这些方面,希望能有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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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属于经济犯罪领域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打算把骗来的钱据为己有,不打算归还。比如,犯罪人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项目,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转移到境外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要目的是非法吸纳公众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比如企业为了扩大生产,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打算日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其次是行为方式有差异。集资诈骗罪通常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资金。例如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高回报率等诱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常见的表现是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来吸引公众存款。 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的量刑也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目的、行为方式以及法律量刑上都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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