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什么?
我最近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些疑惑。在一些经济案件报道中,经常看到这两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怎么区分。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区别的关键地方在哪里,希望能有专业的讲解帮我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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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或者用一些隐蔽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而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人只是想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并且也打算还本付息,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主要目的是获取公众资金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比如用于生产经营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些犯罪分子就是想把集资款据为己有,根本不打算归还。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这两个罪名的核心要点。在实际判断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情况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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