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应如何进行区分呢

在生活中接触到一些涉及资金筹集的活动,感觉有些情况不太对劲,担心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想具体了解一下,从哪些方面可以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呢,是行为表现,还是别的什么关键因素,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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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来区分它们。 首先是犯罪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很明确,就是非法占有集资款。简单来说,犯罪人把钱骗到手后,就想据为己有,不再打算归还。例如一些骗子编造虚假项目,吸引大家投资,最后卷款潜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的一般不是直接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想通过吸收存款产生的利益赚钱,比如赚取利息差。吸收存款的人对资金的用途、去向通常比较清楚,出现“存款”损失往往是他们控制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非法集资,过程中有欺诈手段,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就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是行为方式和对象。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这里的对象比较灵活,可能是普通大众,也可能是特定人群或少数人。犯罪人往往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他人交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在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条件等方面可能有弄虚作假行为,但一般不直接用诈骗手段,吸纳存款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也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最后是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既侵犯国家依法管理形成的金融秩序,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就是说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环境,还让受害者的财产受到损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只有国家依法管理形成的金融秩序,相对来说,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没那么明显。这也是为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定刑上低于集资诈骗罪。不过要注意,有些情况一开始可能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随着吸收存款增多、规模扩大,资金运用不当,行为人也可能产生占有存款的故意,这时就可能要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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