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与金融领域相关的犯罪,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让人们把钱交给他,然后把这些钱据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些机构没有合法的手续,却向很多人吸收存款,承诺一定的利息回报,但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集资款。比如,有些犯罪分子虚构投资项目,拿到钱后就挥霍一空或者卷款潜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为了非法获利,比如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主观上还是想归还本金和利息的。 再者,在行为方式上也存在差异。集资诈骗罪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违规宣传,但不一定使用诈骗手段,更多的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进行吸储。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