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吗?
我在一些法律文件里看到了‘联带责任’和‘连带责任’这两个词,不太确定它们是不是一个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者到底有没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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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的法律语境中,并没有“联带责任”这一准确的法律术语,规范表述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简单来说,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债务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连带责任有多处规定。例如,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侵权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别索赔。 又如,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联带责任”并非法律术语,可能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不规范表述,实际所指往往就是“连带责任”。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我们应遵循法律规定,使用“连带责任”这一规范用语,以确保准确表达和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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