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听到了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这两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管辖方式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对我的案子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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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定义不同。管辖权转移指的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简单来说,就是管辖权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转移。而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把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其次,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它改变了案件的法定管辖权。例如,原本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重大案件,可能通过管辖权转移由中级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则是为了纠正管辖错误,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比如,一个案件本应由甲地法院管辖,但乙地法院错误受理了,就需要移送到甲地法院。 再者,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受案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需要经过其他法院的批准。 最后,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主要是调节级别管辖,以适应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正确审理,避免无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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