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承包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作业承包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看,劳务作业承包关系是指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劳务作业,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种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雇佣关系则是指雇主雇佣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支付工资。它侧重于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 在主体方面,劳务作业承包关系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而雇佣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雇员。 从工作的自主性来看,在劳务作业承包关系中,承包方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他们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只要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即可。例如,一个装修公司承包了一项房屋装修工程,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施工人员的安排、施工顺序等。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需要严格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工作的自主性较小。比如,一个雇主雇佣保姆做家务,保姆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打扫房间、做饭等。 在责任承担上,劳务作业承包关系中,承包方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一般自行承担。如果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通常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劳务作业承包可以参照承揽关系的规定。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报酬支付方式上,劳务作业承包关系通常是按照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即完成一定的劳务作业量后,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而雇佣关系一般是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按小时、天、月等计算工资。 总之,劳务作业承包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概念、主体、工作自主性、责任承担和报酬支付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关系,对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