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吗?
我遇到了一个纠纷案件,现在对于如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很迷茫。有人跟我说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我有点不太确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是真的只有依靠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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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证据确实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但不能绝对地说是唯一手段。 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些证据种类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广泛的途径。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法官能够还原案件的大致面貌,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就是重要的书证,它可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虽然证据起着关键作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依赖传统证据查明事实的方式。比如一些事实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由于其普遍的认知性或可推定性,即便没有专门的证据证明,也可以被司法机关所认定。所以,证据并非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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