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据材料真实性审查内容及取证手段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需要提交一些证据材料。但我不太清楚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内容有哪些,也不知道该用什么合法的取证手段。担心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影响案件结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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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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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真实性审查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裁决。所谓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简单来说,就是这份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编造出来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证据的来源,要考察证据是从哪里来的。比如,如果是证人证言,要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证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就体现了对电子证据来源的要求。其次是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因素。比如,一份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倒签等情况。再者,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和常识。如果证据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与已知的事实严重不符,那其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关于取证手段,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合法的取证手段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获取证据。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非法的取证手段是被严格禁止的。像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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