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纠纷时,涉及到返还原物和占有返还的问题。不太清楚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它们在法律规定、适用场景、行使条件这些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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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的东西被别人没有合法理由地占有了,你作为这个东西的物权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把东西还给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而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不是这个东西的物权人,只要你是合法占有这个东西,别人把它非法侵占了,你就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其次是权利主体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物权人,这里的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现房子被别人无权占用了,就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占有人,这个占有人不一定具有物权,可能只是基于某种合法的占有关系,像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再者是构成要件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无权占有为要件。所谓无权占有,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而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占为要件。这里的侵占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其占有。 最后是行使期限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而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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