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经常看到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这两个词。但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应用中该怎么区分它们呢?想了解下它们在制定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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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都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制定主体来看,税收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方面的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就是典型的税收法规。而税收规章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这些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税收法规和实际税收管理的需要制定规章。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些关于税收征管操作的规章。 其次,在效力层级上,税收法规的效力要高于税收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这意味着当税收规章的规定与税收法规相冲突时,应当适用税收法规。也就是说,税收规章不能违反税收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再者,在制定程序方面,税收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更为严格和复杂。它通常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多个环节,并且在起草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税收规章的制定程序虽然也有一定规范,但相对来说灵活性稍高一些,不过同样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 最后,从调整范围来看,税收法规往往对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税种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而税收规章则更多地是对税收法规的细化和补充,针对税收征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特定事项等进行规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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