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的罪名,但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故意方面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疫情期间,行为人故意隐瞒自己感染传染病的事实,还频繁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故意传播病毒,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行为人往往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一些人因为疏忽没有按照防疫规定进行报备、隔离等,最终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就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次,从行为表现方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比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等。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强调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比如,在疫情期间,故意向公共场所喷洒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液体等行为。 最后,从刑罚后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