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和嫌疑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个法治节目,里面提到了证人和嫌疑人。我有点搞不清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他们在法律程序里的角色、权利义务这些方面到底是怎么区分的呢,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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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的主要作用是向司法机关陈述其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目睹小偷作案过程的路人就可以作为证人。 嫌疑人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证实有罪的人。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能被确定为有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追诉人称作“被告人”。比如,警方在调查一起抢劫案时,有证据指向某个人可能实施了抢劫行为,这个人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要求司法机关保障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等。而嫌疑人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比如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回避等。嫌疑人需要如实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证人和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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