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清零是否违反《劳动法》?
公司说我今年的年假没休就清零,不给补偿。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就想知道公司把我的年假清零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劳动法》了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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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清零是否违反《劳动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年假的基本概念。年假,也就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种情况下年假清零不违反法律规定。比如,你自己写了书面申请表示不休年假,那么公司按照规定不额外给你补偿,将年假清零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能休年假,比如公司没有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却直接将年假清零,那就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随意将年假清零,而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年休假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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