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年假不休的补偿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今年年假没休。听同事说没休年假有补偿,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我想知道劳动法对于年假不休的补偿是怎么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这方面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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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领域,年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所谓年假,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权利。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没有休年假时,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是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年假补偿的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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