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我在学习竞争法时,对其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关系不太清楚。我想知道这两种行为在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具体有什么不同,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帮助我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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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法的领域中,限制竞争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限制竞争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竞争法中两种常见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我们要明确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或其他有关市场主体为了争夺市场优势或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常见的两种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比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纵向垄断协议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分析它们的区别。 从行为主体来看,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他们之间可能是具有竞争关系的横向主体,也可能是具有交易关系的纵向主体。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单个经营者。 从行为方式来看,垄断协议是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来实现限制竞争的目的。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凭借其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商业行为来排除、限制竞争。 从法律责任来看,对于垄断协议,经营者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会受到罚款等制裁。《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它们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获取非法利益。无论是垄断协议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它们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法律对这两种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法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限制竞争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了解它们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竞争法的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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