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有哪些?


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支票、本票和汇票都是常见的票据形式,它们既有相同点,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们都属于票据的范畴,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次,三者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转让。此外,在票据的制作和使用过程中,都需要遵循相关的票据法律法规,以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同点也是十分显著的。从定义和基本当事人来看,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就是付款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同样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付款期限方面,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汇票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之分,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远期汇票则是在指定日期付款。 在信用性质上,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其信用基础主要是出票人的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信用,出票人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才能保证支票的兑付。本票是出票人自己的付款承诺,信用基础主要是出票人的商业信用。汇票可以是商业信用,也可以是银行信用,当汇票由银行承兑时,就是银行信用。 从使用范围来看,支票主要用于同城交易,在同一城市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结算中广泛使用。本票一般也在同城范围内使用。汇票的使用范围则较为广泛,既可以用于同城交易,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在国际贸易中也经常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对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定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了解这些异同点,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正确选择和使用票据,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