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什么区别,能举例说明吗?
我在处理一份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条款,但是我不太清楚这两者的区别。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附条件和附期限到底有啥不同,能不能给我举些例子解释一下,这样我也能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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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是法律行为中两种常见的附加设定,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并举例说明。 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在一个月内成功转让自己的另一套房产,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生效。这里“甲在一个月内成功转让自己的另一套房产”就是一个条件,它是否能实现是不确定的。如果甲成功转让了另一套房产,条件成就,房屋买卖合同就生效;如果没有转让成功,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生效。 附期限,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期限具有确定性,是一定会到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比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丙将房屋出租给丁使用,租期为一年。这里“明年1月1日”就是一个期限,它是确定会到来的。到了明年1月1日,租赁合同就生效。一年期限届满时,合同就失效。 总的来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关键区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而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在实际的法律行为中,准确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对于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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