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和牵连犯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不太明白。感觉这两个概念有点相似,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怎么准确区分它们呢?是从犯罪行为、犯罪故意,还是其他方面来判断呢?希望能得到详细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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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和牵连犯确实是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打个比方,甲对乙怀恨在心,在一周内,每天都去乙家砸坏一些物品,这就是基于报复乙的同一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连续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比如,丙为了诈骗钱财,先伪造了一份合同,然后用这份伪造的合同去骗别人的钱,伪造合同是方法行为,构成伪造合同罪,诈骗钱财是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就是牵连犯。 其次,从犯罪行为数量和触犯罪名来看。连续犯实施的是多个犯罪行为,但触犯的是同一罪名;牵连犯同样实施了多个行为,不过触犯的是不同罪名。 再者,在处罚原则上也有差异。连续犯通常按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因为其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和同种性。而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但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会数罪并罚,像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这种情况,法律有特别规定就要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刑法没有专门针对连续犯的具体条文,但在追诉时效等规定中有涉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在具体罪名的法条中会有相应规定,以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相关概念: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的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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