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次,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单位不具有国家性质。 再者,犯罪客体和对象有差异。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资金,还包括实物。 最后,行为方式和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挪用公款的目的是暂时使用,而不是永久占有。职务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目的是永久地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相关内容,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