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有哪些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下面将从定义、产生原因、效力状态、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定义来看,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其次,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无效合同的产生原因通常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再者,效力状态有别。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合同才自始无效。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然后,行使方式也不一样。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来行使,且撤销权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 无效合同的确认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一旦发现合同无效,就会确认其无效。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更为严格,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还需要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所述,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合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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