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哪些异同?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问题时,接触到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权利在适用场景、行使条件等方面到底有啥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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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保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相同点。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两种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它们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不能由债权人自行直接行使。 接下来,分析一下它们的不同点。 在概念和适用场景方面,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同时丙又欠甲一笔钱也已到期,但甲却不向丙主张债权,此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债务。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方式。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则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两种情况。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除了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外,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在行使期限上,代位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行使期限限制,只要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在债权存续期间都可以行使。而撤销权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行使效果来讲,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而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恢复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总之,代位权和撤销权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在概念、构成要件、行使期限和行使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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