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摊销费用税会存在哪些差异?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涉及到长期摊销费用这一块。我知道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好像不太一样,但不太清楚具体差异在哪。比如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等方面,两者规定是不是不同呀?希望了解下长期摊销费用税会差异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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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摊销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长期摊销费用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会计角度来看,长期摊销费用应当按照受益期限进行合理摊销。这是基于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根据费用的受益期间来确定其归属期间。例如,企业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这些改良支出会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是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收益情况。 而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规定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在摊销年限上,会计处理通常更注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受益期限,而税法规定了一些明确的摊销期限。比如税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可能与企业会计核算时估计的摊销年限不一致。 在摊销方法上,会计上企业可以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如直线法等。而税法一般要求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这种差异会导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时出现不同的结果,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纳税申报。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时,需要分别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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