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次诉讼理由不一样是否构成禁止反言?

我之前打官司提了一个诉讼理由,后来又有了新想法,打算换个诉讼理由再次起诉。但我担心这样做会被判定为禁止反言。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两次诉讼理由不一样,到底会不会被认定为禁止反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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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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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或表示后,就不能再做出与之相反的行为或表示,以免损害他人的信赖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禁止反言要求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应当前后一致,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又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如果当事人在前后两次诉讼中随意改变理由,并且这种改变违背了之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陈述,那么就有可能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不过,并非只要两次诉讼理由不一样就必然构成禁止反言。如果当事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改变的原因,比如发现了新的证据、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等,并且这些理由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法院可能不会认定构成禁止反言。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最初以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后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变更诉讼理由为因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简单地以禁止反言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总之,两次诉讼理由不一样是否构成禁止反言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对待自己的陈述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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