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单债权性质有哪些不同观点?

我在学习国际贸易相关知识,涉及到提单这一块。听说对于提单债权性质存在多种不同观点,我想具体了解下到底有哪些观点,这些观点是怎么来的,以及它们在实际的贸易活动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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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债权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这里面又包含几种细分观点:

代理说主张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收货人订立的,具体签订合同的托运人只是代理收货人行事。打个比方,就好像收货人是幕后老板,托运人是帮忙跑腿签合同的人。

合同让与说主张提单转让使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也进行了一次“合同让与”,收货人因让与成为运输合同下新的主体。这就好比托运人把合同的“接力棒”交给了收货人。

第三方受益人说主张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是为收货人利益订立的运输合同。简单理解就是托运人帮收货人订了个运输服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单所具有的债权性质源于合同关系,但这一合同并非运输合同,而是在持单人、承运人之间因“要约、承诺”而新产生的独立合同,即“默示合同”说。它不觉得提单关系是运输合同的派生,而是一种新产生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从法律层面承认了提单的债权性。在实际贸易中,这些不同观点可能会影响到各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出现纠纷时责任的划分等。


相关概念:

代理说:指在运输合同订立中,托运人代理收货人行事的一种理论观点。

合同让与说:即提单转让过程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进行“合同让与”,使收货人成为运输合同新主体的观点。

第三方受益人说: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同时,托运人为收货人利益订立运输合同的一种主张。

默示合同说:持单人、承运人之间因“要约、承诺”新产生独立合同的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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