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需要先处置抵押物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我给别人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同时对方还提供了抵押物。现在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直接找我要求还钱。我想知道,是不是应该先处置抵押物,不够的部分再让我来还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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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保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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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是否需要先处置抵押物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之间有约定,比如明确约定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必先处置抵押物,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顺序由他们之间的约定决定。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抵押物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时,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物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本身就是债务的承担者,先用其提供的抵押物来偿还债务,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例如,甲向乙借款,甲自己提供了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证。当甲到期无法还钱时,乙应当先处置甲的房产来实现债权。 而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则有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第三人与保证人在法律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实现债权的方式。比如,甲向乙借款,丁提供了一辆汽车作为抵押,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此时乙既可以选择处置丁的汽车来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是否需要先处置抵押物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约定以及抵押物的提供者是谁。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类似的担保和抵押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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