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赔偿和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离婚有经济赔偿和损害赔偿。但我不知道在什么时候提出这些赔偿要求才合适,是在离婚诉讼时一起提,还是可以在离婚后再提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离婚经济赔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规定上的提出时间也有所不同。 首先来说离婚经济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离婚经济补偿的提出时间是在离婚时。这里的“离婚时”,一般理解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请求,或者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明确提出该项补偿要求。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主要是对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一种经济上的平衡,只有在离婚这个时间节点,才能综合考量双方在整个婚姻期间的付出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 接着看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是为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