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在了解协议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怎么办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协议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如果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了,意味着双方无法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离婚了,另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当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时,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对方存在上述导致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