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五年后女方要求孩子抚养权,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和前妻离婚五年了,当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我抚养。现在前妻突然要求变更抚养权,想把孩子接过去。我觉得孩子跟我生活得很好,不想改变现状。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如果她坚持要打官司,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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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非一方要求就能轻易改变。 首先,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会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进行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因此,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且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孩子生活稳定且健康,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建议男方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孩子的生活状况、教育情况、与父母的感情等,以备诉讼之需。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即使抚养权不变,女方仍然享有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探视方式。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双方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及孩子的生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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