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否可以提管辖异议?

我有个民事诉讼案子走的是特别程序,我对管辖法院有点疑问,不太确定这个案子是不是该由这个法院来管。我就想知道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里,我能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呢?心里一直没底,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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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且特别程序主要是处理一些非讼案件,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这些案件的性质和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有所不同,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状态。 对于管辖异议,它通常是在普通的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错误管辖而设立的制度。然而,特别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在特别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因为特别程序强调的是快速、高效地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允许在特别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可能会导致程序的拖延,不符合特别程序的立法本意。 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是不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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