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证明是由原告提供还是被告提供呢?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离婚财产证明由谁提供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白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你提出了一个观点,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它,不然裁判可能就不认可你的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离婚案件里,如果原告提出了关于某些财产分割的主张,那么原告通常就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比如说,原告认为某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那原告就需要拿出能证明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像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同样的,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有不同意见,或者被告自己也有关于财产分割的主张,被告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例如,被告认为某笔存款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被告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存款的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就存在的存款记录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比如,涉及到银行账户信息等,当事人自己可能难以获取,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法院会根据情况要求对方提供财产证明。如果对方拒绝提供,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离婚财产证明的提供没有绝对的原告或被告之分,关键是谁提出了主张,谁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当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来获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