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债务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我和配偶现在准备离婚,但是在婚姻生活期间有一些债务问题,不知道哪些算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一起承担,哪些是一方承担。比如生活开销的借款,还有一方投资失败欠下的钱,具体怎么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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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债务在离婚时是否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根据“共债共签”规则,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购买房产,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明确知晓并同意承担该债务,那么离婚时就需要共同偿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基于家事代理的推定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比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等。比如一方为了给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而向他人借款,这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共同承担。 再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额举债用于投资生意,且投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该投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投资所得用于家庭购房、子女教育等,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从举证责任来看,对内,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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