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公文事务时,不太明白既然公文有法定权威性,那它的制发有什么必须满足的条件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以免在工作中因为对公文制发要求不了解而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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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制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它代表着发文机关的法定权威。 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法定的作者。这里所说的法定作者,并不是指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指依据法律和有关的章程、条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这就从法规层面强调了公文制发主体的法定性。只有法定的作者才有权力制发公文,以确保公文能够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志,具有法定的效力和权威性。如果不是法定作者制发的公文,就不具备相应的法定效力,也无法发挥公文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 例如,某企业内部的一个普通部门,如果未经过企业授权,就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制发具有企业权威性的公文。因为该部门并非企业公文的法定制发主体。只有企业这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制发代表企业意志和权威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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