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我涉及一个行政调解的事情,达成调解后签了行政调解书。但现在对方好像不想按调解内容执行,我有点担心。我就想知道这个行政调解书有没有强制执行力啊?要是对方不履行,我能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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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书是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主要用于解决行政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就包含了强制执行力。 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相关程序,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相应责任。这是为了保障行政调解书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所以,行政调解书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当事人应当按照其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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