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法是否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有人说我国刑事证据法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但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真的,我想弄清楚我国刑事证据法到底有没有确立这个原则,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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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它给予裁判者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自由心证”这样的表述,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由心证的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官在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这就要求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和判断,而不是机械地遵循某些固定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官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这与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内涵是相符的。 不过,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这种自由判断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心证。一方面,法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不能随意取舍证据。另一方面,法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要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审判监督机制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所以,我国刑事证据法虽然没有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但在实践中蕴含了其合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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