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赋予了征收补偿权?
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的具体规定。最近听说征收补偿的事儿,想知道《民法典》有没有相关规定赋予征收补偿权。要是有,以后遇到征收情况,我心里也能有个底,所以就想来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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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赋予了征收补偿权。在日常生活中,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而补偿权就是被征收人在自己的不动产被征收后,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表明《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情形和范围,赋予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从另一个角度保障了公民在面临财产被征用时的补偿权益。所以,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民法典》都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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