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违建强拆有哪些规定?

我家附近有一处建筑好像是违建,听说要被强拆了。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违建强拆有啥说法呢?强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又有哪些程序呢?我不太懂这些法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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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建强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违建。违建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经过合法审批就建造的建筑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违建强拆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它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中,物权编强调了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合法的建筑物,其所有者拥有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违建由于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并不在这种受保护的物权范畴内。 而关于违建强拆的具体操作和要求,更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来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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