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举证责任?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民事案件,在法庭上感觉法院好像也在查一些证据。我就有点疑惑,在法律上,法院到底有没有举证责任呢?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对一些情况理解有误,影响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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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法院是否有举证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一般的诉讼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这意味着在民事案件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要拿出合同等相关证据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举证责任是在当事人身上,法院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法院也有一定的调查取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在这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但这和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调查取证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而不是像当事人那样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去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起到审判的作用,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同样也有权利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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