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只看证据而不进行调查吗?
我最近遇到个官司,我觉得有些事实需要法院去调查核实,但有人说法院只看我们提交的证据,不会主动去调查。我不太明白,想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到底会不会主动去调查,还是真的只看我们提供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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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只看证据而不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拿出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体现了当事人举证的主要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会依职权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通常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比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有详细规定。所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非绝对的只看证据而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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