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是否需要被告同意?
我最近有个官司,法院说要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给被告送法律文书。我有点担心被告不同意这种送达方式会不会影响送达效力,所以想问问电子送达到底需不需要被告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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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特定系统等电子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书。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送达是需要受送达人(也就是被告)同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意味着,法院如果要采用电子送达,首先要获得被告的同意,并且要能够确认被告收到相关送达信息。 不过,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一些特殊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说简易程序中电子送达无需被告同意,但在实践中,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根据情况采用电子送达且能保证被告知晓诉讼相关内容时,可能不会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强调必须获得被告的明确同意。但即便如此,也是要以能够有效通知到被告为前提。 所以,总体而言,为了保证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好还是取得被告的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电子送达,法院通常还是会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比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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