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否会停止执行?
我有个案子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了,我对执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就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我不确定提出执行异议之后,执行程序会不会暂停。我担心执行继续下去会对我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损失,所以想问问,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提出后是否会停止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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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提出后是否停止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一般不会停止。因为该条法律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审查,在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可以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避免当事人通过提出异议恶意拖延执行。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这体现了在执行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担保情况来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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