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否适用定金?
我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前期谈得差不多了我付了定金,可对方突然反悔不签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对方有缔约过失责任吗,缔约过失责任能适用定金来让对方赔偿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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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从法律原理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和定金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和适用情形。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受损方的信赖利益。而定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适用定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表明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但未提及定金。定金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定金合同的成立和定金罚则等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情形的行为,另一方交付了定金,此时一般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定金罚则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受损方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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