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罚相适应原则是否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我有点搞不明白刑罚相适应原则和刑法溯及力之间的关系。刑罚相适应原则感觉就是罚要和罪对应,可刑法溯及既往说的是新法律能不能管以前的事儿。想知道刑罚相适应原则是不是就要求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啊,这俩到底啥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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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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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罚相适应原则和刑法溯及力这两个法律概念。刑罚相适应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受到的刑罚处罚要和他所犯的罪行以及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通俗地讲,犯多大的罪,就该受多重的罚。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能有效避免对犯罪分子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 而刑法溯及力,指的是新的刑法生效之后,对于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表明该刑法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我国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罚相适应原则并不直接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刑罚相适应原则强调的是罪与罚的均衡,重点在于确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而刑法溯及力关注的是新刑法对旧行为的效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既考虑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旧),又体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精神(从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当适用新刑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适用新刑法并不违背刑罚相适应原则。所以,刑罚相适应原则和刑法溯及力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共同服务于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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