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认缴期限内股东是否承担债务?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是认缴制,目前还在认缴期限内。现在公司有一些债务问题,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股东需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呢?心里没底,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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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规定下认缴期限内股东是否承担债务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认缴制的概念。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这和实缴制不同,实缴制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全额缴清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在认缴期限内,股东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在认缴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使在认缴期限内,股东也可能要承担公司债务。例如,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在公司破产时,认缴期限内的股东需要立即缴清认缴的出资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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