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别人了,当时没去做抵押登记。现在对方说要优先拿走房子来抵债,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想问问没登记的房产抵押,对方到底有没有优先受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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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房产抵押来说,其优先受偿权的确定和抵押登记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房产属于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这就意味着,房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才会正式设立。 如果房产抵押未进行登记,那么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依据抵押关系对该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按照债权比例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而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抵押房产的变现价值中受偿。 例如,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因其他债务被多个债权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乙不能优先从该房产的拍卖款中获得清偿,而是要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所以,为了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房产抵押时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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