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就是谢某,法院之前给我下达了判决和裁定,我没按照要求执行。现在有人说我这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心里有点慌。我想知道,到底我的行为会不会构成这个罪呢?具体判断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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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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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判断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首先得明确“有能力执行”。简单来说,就是谢某有足够的财产或者条件去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比如法院判决谢某偿还债务,谢某名下有房产、存款等,能够用来偿还债务,这就属于有能力执行。 关于“拒不执行”,表现形式多样。像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况都属于拒不执行。 而“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所以,要判断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综合分析谢某是否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的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谢某确实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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