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对挪用公款罪这块有点疑惑。看到有些案例好像涉及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但自己不是很懂。想具体了解下,挪用公款罪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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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一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转化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拿来自己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拿去赚钱,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没还 。它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犯罪目的是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后是打算归还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很好理解,带着钱跑了,明显不想还了,就是想非法占有这笔钱。 2.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这么做就是想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想让单位发现,本质上就是想占有这笔钱。 3.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也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把公款据为己有。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能力还却不还,还故意隐瞒钱的去向,就有非法占有的嫌疑。 相关概念: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特定活动或满足一定条件构成的犯罪。 贪污罪:犯罪主体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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