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是否存在紧急避险?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执法部门认定我的行为违规。但当时我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才那么做的,就像紧急避险一样。我想知道在行政案件里有没有紧急避险这一说,如果有,我的情况符不符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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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是存在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人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虽然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案件中的紧急避险作出专门规定,但相关精神体现在多个法律法规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紧急避险,但在逻辑上,如果当事人是基于紧急避险实施的行为,其主观上并非存在故意违法的过错,符合上述规定中不予处罚的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有体现紧急避险精神的内容。该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危险,且采取的手段是合理必要的,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这一情况,避免过度执法。


在实际的行政案件处理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要证明危险正在发生,自己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且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才实施了相应行为,并且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例如,在交通行政案件中,司机为了躲避突然冲出来的行人而压线行驶,这就可能构成紧急避险。只要司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明当时的情况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不能简单认定司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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